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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09    责任编辑: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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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公示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监督电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 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 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税务部门 1500元/平方米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 4号) 第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其他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扩建、改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新增部分按照前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藁城区 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税务征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函〔2020〕93号)(2025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二)款:
(二)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界定建设项目免征、减征城建收费政策。
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等保障性住房。
4.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减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养老、医疗机构建设,非营利性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征50%。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为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认定,以卫健委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
(2)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减征50%。
0311-8816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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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09    来源: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公示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征收方式 减免规定 监督电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
1. 防护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300元,县(市)每平方米200元。
2. 防护等级6B级以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收费标准为:设区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市)每平方米1000元。
税务部门 1500元/平方米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 4号) 第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其他城市,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扩建、改建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新增部分按照前款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
藁城区 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税务征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城建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石政函〔2020〕93号)(2025年修订版)第三条第(二)款:
(二)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界定建设项目免征、减征城建收费政策。
1.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等保障性住房。
4.以下建设项目免征、减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养老、医疗机构建设,非营利性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营利性的减征50%。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为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认定,以卫健委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准;
(2)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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