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藁城区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村
卫生室医务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藁城区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村
卫生室医务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藁城区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藁城区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
医务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省卫健委印发的《河北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发〔2020〕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6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经乡镇卫生院聘用、在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执业,且纳入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的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缴费档次。
二、参保形式
参保形式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统筹参保,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参保登记。单位缴纳部分由村卫生室财政性资金收入中列支,计入个人账户部分由村卫生室人员个人缴纳,按自然年度缴费。
三、参保年限及享受待遇年龄界定
缴费年限满十五年,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60周岁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乡村医生离岗时,缴费年限未满15年,本人愿续保的,可以灵活就业形式继续参保缴费,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不愿续保或去世的,按照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对于因年龄偏大不具备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村医,离岗后参照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办法予以补助,原则上按照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年补助240元,最高不超过每年4800元。
(三)参保的乡村医生被注销执业资格的,从注销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根据考核结果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从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已经认定原“赤脚医生”身份的,超过60周岁已领取养老补助的,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四)新纳入乡村卫生一体化改革的乡村医生,其参保办法按本办法执行。
(五)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将不再享受由此衍生的养老保险待遇。
主题词:
发文时间:2020年06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