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乡村医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
医务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医务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河北省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冀卫发﹝2020﹞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家庄市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68号)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我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乡村医生是指经乡镇卫生院聘用、在集体产权村卫生室执业,且纳入乡村卫生健康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可根据个人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或缴费档次。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明确乡村医生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统筹参保,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办理参保登记。确定了乡村医生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及享受待遇年龄界定为60周岁。另外明确了乡村医生离岗缴费年限未满15年、不具备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村医、乡村医生被注销执业资格等情况涉及的养老保险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