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伟 党委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安志海 党委副书记、镇长协助党委书记抓全面工作,主持镇政府工作。主管财政、审计。
杨宏朝 二级主任科员(负责社区全面工作)、中心社区建设管理党委书记,分管社区建设和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社区工作者管理、12个社区全面工作。
程军伟 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分管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基层党建、意识形态、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农村青年人才队伍建设、工会等具体工作。
师 磊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分管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负责社会综合治理及政法、协调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电力等具体工作。
崔卜文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分管纪委(监察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自然资源和规划办公室。负责纪律作风整顿、交通、耕地保护、安全生产、自然灾害救助、森林防火等具体工作。
安昭怡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负责宣传、统战、民族宗教事务、网信、舆情、青年团、妇联等具体工作。
杨 刚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退役军人服务站、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信访、退役军人服务、武装等具体工作。
王 兴 党委委员、副镇长,负责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生态环境保护、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和统计等具体工作。
冯晓亮 副镇长,分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基本农田保护、园林绿化、人居环境改善、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财务、农村土地承包、水土保持和综合治理等具体工作。
李 丁 副镇长、派出所所长负责治安、反电诈,协助师磊抓平安建设等具体工作。
韩彦伟 人大副主席,负责人大具体工作、文明城创建、卫生城创建、文化旅游、教育等具体工作。
卢 凡 人大副主席,负责民政、爱国卫生运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卫生和计划生育、残疾人保障、精神障碍工作。
樊建军 党建工作办公室主任,负责征地组卷报批等具体工作。
王蒂峰 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管理等具体工作。
刘 涛 行政综合服务中心主任,负责行政综合服务事项审批、农村便民服务站、其他相关服务工作、统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等具体工作。
闫梅剑 二级主任科员,协助杨宏朝同志抓社区工作。
刘亚雄 四级主任科员,协助杨宏朝同志抓社区工作。
廉州镇主要围绕加强党的领导、夯实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强化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改善生态环境、提升乡风文明等方面履行职能。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社区)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本镇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镇人大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加强基层政权、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镇政府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廉州镇党委、人大、政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及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任免权,做好人大代表工作,联系选民、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四)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健康、体育事业和财政、统计、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五)镇党委领导镇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规范,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坚持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协调各方力量,对镇人民武装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六)加强镇党委自身建设和村(社区)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镇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本镇单位的干部。做好人才服务工作。
(八)领导本镇的基层治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应急管理、生态环保、乡村振兴、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防范邪教等工作。承担民兵预备役、征兵、退役军人服务、拥军优属等工作。
(九)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承办上级党委、人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