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制度的公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品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二、合格证开具范围。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共6大类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野生菌、捕捞水产品等非人工种养产品不纳入合格证管理。
三、合格证开具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合格证标注内容。
(一)包括承诺事项、承诺依据和产品名称、产品数量、产地、承诺主体、联系方式、开具时间等内容。
(二)相关内容在农产品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合格证可不重复标注。
(三)合格证大小可根据农产品及其包装的实际情况调整尺寸。
(四)采用二维码标识的合格证,在二维码周边或者中间显著位置标明“承诺达标合格证”字样,并可以与质量安全追溯标签、农产品质量标志等标识整合。
五、合格证开具方式。
(一)可采取信息化、印刷、手工填写等方式开具。(我区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开具途径:1.已经纳入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追溯平台的生产经营主体,可依据平台开具。2.我区在每个乡镇均设立了“检测与开证服务点”,生产经营主体可到所在乡镇进行检测、开具。3.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了承诺达标合格证样式,生产经营主体可自行印刷、手工填写。)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在农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合格证,并如实做好开具记录,开具记录至少保存六个月。根据质量安全控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生产过程应当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要求。
根据检测结果开具合格证的,应当按照生产批次对农产品用药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测。
(二)无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以生产批次为单位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七、合格证保存方式。
(一)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畜禽屠宰经营者应依法收取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
(二)对于大量收购带包装农产品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对同一生产批次农产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保存合格证,并如实记录收购农产品的数量。
八、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开具或收取合格证、虚假开证、冒用他人名义开证等行为,依法实施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罚款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等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