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经营农药管理,规范互联网经营农药行为,现将农药网络经营行为具体要求提示告知如下:
互联网经营农药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序开展生产经营行为。
一、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上线运营后二十日内将网站名称、网络平台名称、应用程序名称等报发证机关备案。经营卫生用农药,以及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除外。2026年1月1日前已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农药经营者,应当在2026年1月31日前完成备案。
二、限制使用农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
三、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经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四、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展示实际销售产品的标签等信息。
五、农药生产企业利用本企业网站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持续公示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全部信息或者其链接标识。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更新页面内容。
六、农药互联网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并实施农药经营资质核验、网络经营行为监督、农药信息展示、农药实名购买、交易记录保存、投诉举报处理等管理制度,并积极配合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工作。
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