藁城区交通运输局
关于《石家庄市藁城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公示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切实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31号)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参照《石家庄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为核心,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为重点,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步伐,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强化法治思维,依法规范出租汽车经营关系,确保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公平、公正、公开。
(二)坚持政府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区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循序渐进、积极稳慎推进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
(三)坚持统筹兼顾。尊重历史、立足当前,坚持问题导向,探索制定改革有效举措,兼顾各方合法权益,推进我区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稳定发展。
三、改革范围
经营范围在石家庄市藁城区内,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和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
四、改革内容
(一)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应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已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2.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未发生变化的,向其所在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提供申请、服务合同、现有《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材料,经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整理、核实后,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发生变化的,现经营者向其所在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提供申请、经营主体变更协议、服务合同、现有《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材料,由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核实。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将核实后的个体经营者姓名、车辆等相关信息,在其经营场所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
公示期内无争议的,公示期满后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按照行政审批部门规定提交材料,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公示期内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解决后,按照本条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提倡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聘请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其完成整理、核实工作。
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纠纷的,双方按照合同等相关材料,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同意将出租汽车经营主体变更的,经营主体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一)项之3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5.在本次改革过程中,暂不办理新增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行政许可审批。
(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
1.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期限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不超过8年(自取得批准之日起计算)。
2.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主体在经营期限内变更的,经营主体应重新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与服务企业建立的服务关系暂不改变,重新签订服务合同后,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4.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做好出租汽车准入审验检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收回经营权,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规范出租汽车车辆更新管理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持出租汽车车辆购置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结相关手续,到行政审批部门申领道路运输证件,其出租汽车车辆应符合《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可自行选购符合我区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车辆购置不得指定地点。
出租汽车车辆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出资购置,购车发票填写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名称或者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姓名。
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可自行选择保险公司投保。
3.提倡使用新能源电动汽车。新能源电动出租汽车轴距在 2650mm 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400公里。
4. 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申请办理出租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证件。
5.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均登记在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名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所属出租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均登记在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名下。
(四)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管理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及个体经营者应按下列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是出租汽车行业安全稳定运营的主体,要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社会责任。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须接受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要增强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要引导驾驶员依法表达利益诉求,对因疏于管理和管理不当引起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加强驾驶员管理教育,严禁出现侵害乘客合法权益的行为。严禁在业务办理中违规收取任何费用,自收和代缴的费用应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并出具相关票据。
3.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要将管理制度、经营方式、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向服务对象公开。
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实行公车公营或者承包的方式组织运营。
5.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应当为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业务办理、例会、培训、违章投诉处理等服务事项,做好政策宣传贯彻、应急处置、组织动员等工作。
(五)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
1.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的驾驶员与企业、个体经营者应签订三方合同。
3.出租汽车驾驶员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转包,不得擅自将出租汽车交给他人运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藁城区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出租汽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动出租汽车改革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要搞好相关政策宣传,赢得社会各界广泛支持。要深入出租汽车客运企业,搞好宣传发动,明确改革任务,诠释改革政策,确保各项政策稳妥落地。
(三)维护行业稳定。把握好改革推进的节奏和力度,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公安、信访、网信、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维稳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加强舆情分析,密切关注舆情动向。要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 跟踪指导,及时化解政策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维护行业稳定和公共安全。
(四)加强监管联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 完善监管平台,强化运营全过程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应着力加大对“黑出租”打击力度;公安部门应强化对“三车”、“摩的”以及车辆违停、交通拥堵、喊站喊客等情况的综合治理。
(五)推动相关改革。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制定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的具体办事流程、标准。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市场执法改革、运价机制等其他改革任务,在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改革基本完成后,择机推进。
区政府其他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2024年9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