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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藁城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6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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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建设,促进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决定开展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工作。本次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和家庭农场不限名额,已认定为区级以上的示范社和家庭农场不在重复申报。现将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申报评定程序

(一)申报。按属地原则,依托日常管理情况和2023年度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情况,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乡镇参照级示范标准对主体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后,报农业农村局。

(二)审核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实地查看,提出意见。

(三)认定。通过藁城区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发文认定。

申报时间

各乡镇于531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1份)及电子版,报送农业农村局二楼东头农改股办公室

三、资料要求

申报创建区级示范合作社及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按顺序排好,加封皮,胶装后右上角全部加盖经营主体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1.区级示范合作社、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3份。

4.家庭农场需提供上年度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或会计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上年度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

5.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办公场所照片。  

6.将申报的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各乡镇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

(三)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级示范的申报工作,严格申报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级示范合作社、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质量,为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和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打下坚实基础。       

电子邮箱:gcqngk@163.com

人:林丽   联系电话: 0311-67096659

 

附件1.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推荐申报表及申报条件

2.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推荐申报表及申报条件

  

                             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56

 

 

 

 

 

 

 

 

 

 

 

 

 

 

 

 

 

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推荐申报表

 

 

 

合作社生产经营情况

名称

(盖章)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创建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价

 

绿色等产品认证

 

注册商标

 

制度建立

 

合作社成员人数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合作社主要成员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农民合作社承诺:申报内容和材料均真实有效。

法人签字:                      (盖章)

乡镇意见:

     该主体经营有序,示范带动作用强,无涉黑涉恶和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无非农设施占地和大棚房情况、无非法集资等金融活动,未发现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情况 经审查符合条件,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              (乡政府盖章)               

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申报条件

申报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由合作社自愿申请,乡镇推荐,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农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损害社员利益的行为。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年内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藁城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名称

(盖章)

 

联系人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创建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主营产品

 

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注册商标

 

制度建立

 

土地流转价格(元、斤/亩)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场主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天)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乡镇推荐意见:

(盖章)                                

                                                 

 

 

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1、202212月31号前在行政审批或市场管理(工商)部门注册,并在乡镇登记、农业农村局备案,申报实施由乡镇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提供主体备案表。

2、有完整的上年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单据+凭证+现金流水账+固定资产账+财务报表,能完整体现家庭农场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3、有完整的上年度生产经营记录。

4、固定资产达到50万以上,当年盈利不低于10万。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场地、办公场所,有规范完整家庭农场制度并上墙悬挂,有家庭农场牌匾悬挂大门口位置。

6、有一定数量的农用机械和设施。

7、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长雇工人数不能超过家庭参与农场经营总人数。

8、粮食种植类流转农户土地不低于70亩,总经营面积不低于100亩;特色种植类不低于50亩;使用省厅制式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5年以上,村、乡两级审核公章齐全,土地流转合同均加盖农场、村、乡三级公章

9、养殖类不低于200头的,家禽不低于3000只的。

10、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无不良信用状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11.家庭农场需录入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网站

需提交新农直报系统截图

需提交家庭农场随手记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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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藁城区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6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建设,促进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决定开展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评定工作。本次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和家庭农场不限名额,已认定为区级以上的示范社和家庭农场不在重复申报。现将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申报评定程序

(一)申报。按属地原则,依托日常管理情况和2023年度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情况,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乡镇参照级示范标准对主体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通过后,报农业农村局。

(二)审核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实地查看,提出意见。

(三)认定。通过藁城区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发文认定。

申报时间

各乡镇于531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1份)及电子版,报送农业农村局二楼东头农改股办公室

三、资料要求

申报创建区级示范合作社及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按顺序排好,加封皮,胶装后右上角全部加盖经营主体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1.区级示范合作社、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表。

2.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3份。

4.家庭农场需提供上年度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或会计报表;农民专业合作社需提供上年度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

5.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办公场所照片。  

6.将申报的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各乡镇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征求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

(三)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级示范的申报工作,严格申报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确保级示范合作社、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申报质量,为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和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打下坚实基础。       

电子邮箱:gcqngk@163.com

人:林丽   联系电话: 0311-67096659

 

附件1.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推荐申报表及申报条件

2.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推荐申报表及申报条件

  

                             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农村局

                                 202456

 

 

 

 

 

 

 

 

 

 

 

 

 

 

 

 

 

级示范农民合作社推荐申报表

 

 

 

合作社生产经营情况

名称

(盖章)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创建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主营产品

 

种植/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价

 

绿色等产品认证

 

注册商标

 

制度建立

 

合作社成员人数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合作社主要成员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农民合作社承诺:申报内容和材料均真实有效。

法人签字:                      (盖章)

乡镇意见:

     该主体经营有序,示范带动作用强,无涉黑涉恶和重大安全生产(质量)事故,无非农设施占地和大棚房情况、无非法集资等金融活动,未发现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等不良社会影响情况 经审查符合条件,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              (乡政府盖章)               

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申报条件

申报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由合作社自愿申请,乡镇推荐,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合作社综合指导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在10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农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业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损害社员利益的行为。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年内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藁城区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名称

(盖章)

 

联系人

 

农场地址

 

联系电话

 

创建时间

 

注册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主营产品

 

养殖规模

 

土地流转面积/年限

 

无公害等产品认证

 

注册商标

 

制度建立

 

土地流转价格(元、斤/亩)

 

上年总收入(万元)

 

上年净利润(万元)

 

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内部分工

 

 

 

 

场主

 

 

 

 

 

 

 

 

 

 

 

 

 

 

 

 

 

 

 

 

常年雇工人数(个)

 

临时雇工工数(天)

 

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乡镇推荐意见:

(盖章)                                

                                                 

 

 

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

1、202212月31号前在行政审批或市场管理(工商)部门注册,并在乡镇登记、农业农村局备案,申报实施由乡镇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提供主体备案表。

2、有完整的上年度财务收支记录和单据+凭证+现金流水账+固定资产账+财务报表,能完整体现家庭农场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3、有完整的上年度生产经营记录。

4、固定资产达到50万以上,当年盈利不低于10万。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场地、办公场所,有规范完整家庭农场制度并上墙悬挂,有家庭农场牌匾悬挂大门口位置。

6、有一定数量的农用机械和设施。

7、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长雇工人数不能超过家庭参与农场经营总人数。

8、粮食种植类流转农户土地不低于70亩,总经营面积不低于100亩;特色种植类不低于50亩;使用省厅制式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5年以上,村、乡两级审核公章齐全,土地流转合同均加盖农场、村、乡三级公章

9、养殖类不低于200头的,家禽不低于3000只的。

10、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无不良信用状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11.家庭农场需录入农业部家庭农场名录网站

需提交新农直报系统截图

需提交家庭农场随手记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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