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医疗保障局定点医疗机构开通门诊保障服务工作公告
为落实《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保障范围的通知》(冀医保规〔2022〕3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门诊保障定点药店处方管理及药品网采政策的通知》(冀医保函〔2022〕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石家庄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开通门诊保障服务的通知》(石医保函〔2023〕25号)具体要求,经我局研究,现将定点医疗机构开通门诊保障服务具体工作公告如下:
一、纳入原则
坚持“服务好、价格优、布局合理”的原则。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更好让群众“看好病、少花钱、少跑腿”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选择“服务好、价格优、布局合理”的医疗机构分别开通职工、居民门诊普通病、慢性病、特种病直接结算业务。
坚持“应纳尽纳、试点先行、择优纳入”的原则。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开通门诊保障业务工作。
坚持“有进有退、动态调整”的原则。落实市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保障业务“动态调整”机制,已经纳入定点管理的医疗机构择优开通门诊保障业务,不能持续符合开通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终止相关业务。
二、开通门诊保障服务准入标准
(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设门诊普通病、慢性病服务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通职工、居民门诊普通病及慢性病服务,应在满足《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冀医保规〔2023〕8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电子处方流转的开通相关服务。
(二)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设门诊普通病、慢性病服务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开通职工、居民门诊普通病及慢性病服务,应在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河北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纳入评估实施细则》(冀医保规〔202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纳入普通门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证照齐全且证照信息一致。有固定的执业场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符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医保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5)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和《医疗保障核心业务区网络安全接入规范》,接入医保业务网并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向医保信息平台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和《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
(6)建立完善的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需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药品及耗材,自采品种价格不得高于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上价格,并真实记录“进、销、存”、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情况;
(7)优先配备和使用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中采购政策,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医用耗材,应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价格和病种费用不得高于上年度统筹区内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纳入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等定点的医疗机构,在符合第十二条相应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定点应具备相关的诊疗服务设备,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电子病历系统、HIS系统具备与现有慢性病特殊病门诊定点处方联网功能;
(2)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定点应符合疾病管理相关规定,有依规设置的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相关的科室、具备相关专业诊疗资质医师和临床诊疗指南,规范的门诊医疗服务标准和流程;
(3)各统筹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础条件:
(1)纳入医保定点满2年。
(2)近两年考核>80分。
(3)无分解项目收费、串换药品及诊疗项目、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等重大违规违约情况。
(4)可以进行电子处方流转。
3.优先条件:
(1)近两年考核>90分。
(2)全科医疗机构优先。
(3)目录内药品使用率高的优先。
(4)中医、互联网+医疗机构等特色医疗机构优先。
(5)“进、销、存”一致的优先。
(6)非营利医疗机构优先。
(三)医疗机构开设特殊病服务
医疗机构开通门诊特殊病服务按照《石家庄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三、机构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开通门诊保障服务的,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附件1);
2.《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上证照均提供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4.医疗机构提供科室设置一览表(附件3);
5.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6.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医师药师类别、所学专业、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职称、行政职务等(含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职工参加本单位社会保险(医疗、养老)缴费凭证复印件(附件4);
7.医疗机构提供医用设备清单及对应收费标准(附件5)。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纸质版材料,并加盖机构公章。
四、受理时间及地点
本次定点医疗机构开通门诊保障服务工作受理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17时结束(节假日不休),有申请意向的机构请于受理时间内(工作日)提交申请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至栾城区医保局医保管理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88136669
附件:1.《承诺书》
2.《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
3.《医疗机构提供科室设置一览表》
4.《职工花名册》
5.《医用设备清单》
2023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