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石家庄市藁城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石家庄市藁城区今冬明春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区委、区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在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时期,进一步采取超常规措施,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合力攻坚,狠抓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全力以赴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今冬明春空气质量环境好于去年同期。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3月31日
    二、工作任务
(一)压减耗煤总量,严控燃煤污染
1.区发改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继续停止审批新上涉煤项目,确需新上涉煤项目,实行减量等量替代。
  2.区工信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统筹能耗与效益,兼顾压煤和保增长,到年底确保全区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减少52.8万吨。
3.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压缩化肥、焦化、陶瓷、钙镁行业生产规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一律关停。
4.区工信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10月底前,除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外,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全部取缔。加快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10月20日前完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的验收工作,满足今冬明春型煤推广需求。年底前完成4.5万吨型煤推广任务和22.5万吨硫份低于0.6%的优质低硫煤推广任务。
5.区工信局、环保局牵头,区质监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我区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硫份高于0.8%的煤炭及其制品。
6.区环保局、发改局牵头,相关乡镇区负责,按照“应拆尽拆、非拆即改”的原则,完成建成区124台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业园区及其他乡镇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任务。
7.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质监局配合,对重点用煤企业实行“限煤质、限煤量、限排放”三限管理,每批次煤质均进行检验,超标煤炭一律封存,不得燃用,并对企业实施顶格处罚。
8.区质监局牵头,区环保局、工信局配合,对城区所有用煤企业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实行煤质备案管理,审核每批次进煤手续及票据,建立企业煤质台帐,加大对煤质的抽检频次并记录在案。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煤质检测管理工作,严控高硫份劣质煤在城区的使用。
9.区工信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2014年年底提前完成上级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加大节能工作力度,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节能技改任务,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的能量系统优化任务。
10.区住建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强力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取缔农村使用粘土砖、推广使用免烧砖等节能建筑材料,以降低煤炭消费总量。自2014年1月1日起,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工业余热、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完成上级下达的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改造面积、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县级市住宅计量收费面积、建筑节能改造面积等工作任务。
(二)落实防控措施,严控扬尘污染
11.区住建局负责,对各类施工工地实行防尘承诺备案制。同时,建设单位安排专人负责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闭、覆盖、洒水作业以及车辆清洗作业等,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建筑工地扬尘监管责任按环保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到乡镇、村、街道和具体责任人,所有工地由专人24小时看管。不达标工地一律关闭。
12.国土、住建、发改、规划、环保局分别负责,制定重点部位和敏感区域周边新上的建设项目的抑尘标准,严格把关。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要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13.区住建局负责,制定我区建成区5家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关停、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完成石家庄市三环内中瑞建材有限公司搅拌站的关停、搬迁、改造工作任务。
14.区环保局负责,区卫生局、工商局配合,新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取得环评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2014年年底前,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开展餐饮企业油烟在线监测试点工作。
15.区水务局牵头,相关乡镇区负责,10月底前全部关停辖区内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流域内采砂场,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16.区城管局、公安局负责,进一步规范城区市政道路渣土运输秩序,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必须平槽装卸,苫盖严密,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遗撒。所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必须冲洗干净。对渣土车辆违法实施追溯执法,根据车辆逐车倒查施工源头,依法追溯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责任。渣土运输时间限定在20∶00-次日1∶00(高铁、高速、供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可办理特别通行证)。所有未实现全密闭的渣土车,一律不准进入城区内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渣土运输车一律停运。
17.区城管局负责,推行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在洒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城区主干道每天洒水3次以上,每3天冲洗1次;次干道每天洒水3次,每5天冲洗1次。恶劣天气和重大活动增加洒水、冲洗次数,减少扬尘污染。进一步做好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工作,逐步提高机扫率,减少二次扬尘;2014年年底前对建成区内黄土裸露路段和地块进行绿化,争取全部实施硬化。
18.区交通局负责,加强机场路、307国道等重点路段扬尘治理,机械化清扫率达40%以上。
区交通局负责,区公安局配合,在机场路、307国道等重点路段开展联合治超,严查运输石灰、煤炭、矿渣、粉煤灰等易抛撒物品车辆的不覆盖、覆盖不严及道路遗撒等问题。
19.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严格环保执法监管,确保企业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达标排放,严控“工厂尘”。12月底前,通过对辖区内重点企业扬尘、粉尘污染综合治理,全部煤堆、灰堆、料堆实现严密覆盖、仓化或棚化,大幅降低扬尘、粉尘污染。电厂的大型煤堆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物料运输、装卸、输送等环节建设防尘设施,防止扬尘飘散。
20.区公安局负责,城区主干道禁止大型货车通行。
21.区委农工委、区环保局牵头督导,各乡镇区属地负责,全面禁止焚烧秸秆(玉米皮),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22.区城管局负责,严禁城区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全面取缔市区内露天炭火烧烤。
各乡镇区负责,严禁辖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确保禁烧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及村庄社区;全面取缔辖区内露天炭火烧烤。
23.区委农工委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区农业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进农业新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积极开发推广缓释肥料新品种,抑制农业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三)加大淘汰力度,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
24.区公安局负责非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区交通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年内全部完成4241辆黄标车淘汰任务。
区公安局负责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力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时段禁止“黄标车”、“无标车”在城区内道路上通行。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将尾气检测作为车辆安全检测的前置条件,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车辆安全检测合格标志;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新注册车辆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
25.区商务局、发改局负责,区工商局、质监局配合,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对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抽检,巩固治理成效。
26.区质监局、工商局负责,加强机动车燃料监管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料的违法行为。
27.区质监局、工商局负责,禁止销售国Ⅳ以下标准的机动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28.区公安局负责,实行网格化管理,优化城市交通,合理设置红绿灯,车流高峰时段,增加执勤警力,加强交通疏导,减少交通堵塞造成的污染;负责划定本辖区内的黄标车、无标车限行范围。
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管,严格环保标志的发放。
(四)加快实施减排工程,全面治理企业污染
29.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按时间节点完成上级下达的关于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四个行业)的脱硫、脱硝、除尘等任务。2015年起,监管火电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0mg/m3)。
30.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发改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全区中小型企业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7兆瓦以上燃煤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窑炉的除尘、脱硫治理,安装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控仪,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凡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一律关停。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综合整顿,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对环保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31.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对重点排放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实现在线监控,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32.区环保局、工信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建立和完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对标体系,争创行业主要能效、排污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标杆指标,在政策资金上积极支持对标和清洁生产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水泥、火电、钢铁、玻璃、铸造、焦化、陶瓷、化工等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运用节能减排倒逼机制和“对标”手段,促进企业实施技改,推动“三高”行业大幅减排。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第二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33.区环保局负责,加强工业异味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监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是否严格落实环评及环评批复中异味治理措施,严防企业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或偷排偷放现象发生。对存在工业异味污染的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治理。愈期仍不能达标的,实施停产、限产措施,直至异味得到彻底治理,方可恢复生产。
34.区环保局负责, 11月底前完成河北德瑞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永泰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2家企业的治理任务,年底前完成华药三废中心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任务。
(五)加快污染企业搬迁,优化空间布局
35.区工信局负责,区环保局配合,加快藁城市化肥总厂、藁城市化肥总厂磷酸铵分厂的搬迁工作进度,年底前完成石家庄昊普化工有限公司搬迁任务。制定2015-2017年建城区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出台搬迁支持政策,鼓励、引导污染企业加快搬迁改造。搬迁过程中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完成现有厂区污染物防泄漏和深度清理工作。
   (六)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绿化活动
36.区城管局负责,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全年完成植树5万株任务。
37.区林业局负责,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绿化行动。全年完成植树280万株,造林4万亩任务。
(七)环保能力建设
38.区环保局负责,加大科技支撑,充分利用大气污染源解析结果,分析PM2.5、PM10等污染物的来源构成,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编制藁城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39.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到办公场所、人员、车辆、经费“四到位”。落实属地责任,强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基层环保责任和工作力度。
40.区财政局、环保局、区编委办负责,在机构编制、财政投入等方面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支持,配强环保队伍、加强硬件建设、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装备水平,打造兵强马壮、手段先进、保障有力的环保工作队伍。
41.区财政局负责进一步加大相关资金整合力度,大力支持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配套政策,不断创新资金保障和监管机制。
42.区环保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46号)文件要求,学习“文安”模式,建立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制度,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建立四级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和信息平台,深化和依靠网格化管理模式,提高监管水平,切实将“纵向畅通、横向责任明确”区、乡、村、企业四级环保监管网格体系落到实处,克服“看得见没人管,能管得看不见”的环保监管盲区,实现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43.区环保局、公安局负责,严格环保执法,提升监管能力,继续开展“利剑斩污”行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专项行动,对环保违法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和查处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有环保设备不运行、故意降低指标运行等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区环保局负责,加快创建重点大气污染控制区。以“粉尘治理全覆盖、绿化硬化全覆盖、排放治理全覆盖、环境卫生无死角”为刚性目标,2014年底前,完成我区城区重点大气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
三、全力保障北京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期间空气质量
45.区大气办牵头,区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区负责,按照石家庄市政府《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石家庄市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方案》(石政办函[2014]102号)和区政府《石家庄市藁城区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方案》(藁政办[2014]3号)文件要求,在实施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各项措施的基础上,严格落实上级规定的一般控制区域各项保障措施,会议期间如遇重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按照石家庄市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启动各项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有效保障会议期间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
四、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6.各乡镇区,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AB角工作制度,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通知到位。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通知所有涉及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各乡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通知辖区内所有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对通知不及时、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7.参与预警应急响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接到预警信息后,必须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将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如因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要在当日15:00前,书面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副指挥长审定,必要时可报指挥长审批同意,并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8.区有关部门负责,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第一时间派出督导组,深入参与应急响应的执行主体,对所负责的任务开展督导检查;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区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工作的全面督导检查,同时负责督导检查区有关部门部门和各乡镇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负责落实预警期间工作中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督查检查。对预警期间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9.区工信局负责督导、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50.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在Ⅱ级以上预警时,向石家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报我区车辆限行信息。
51.区委宣传部负责,联系区级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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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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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8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石家庄市藁城区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石家庄市藁城区今冬明春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区委、区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在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的关键时期,进一步采取超常规措施,集中精力、突出重点、合力攻坚,狠抓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全力以赴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今冬明春空气质量环境好于去年同期。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3月31日
    二、工作任务
(一)压减耗煤总量,严控燃煤污染
1.区发改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继续停止审批新上涉煤项目,确需新上涉煤项目,实行减量等量替代。
  2.区工信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统筹能耗与效益,兼顾压煤和保增长,到年底确保全区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净减少52.8万吨。
3.区工信局牵头,区环保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压缩化肥、焦化、陶瓷、钙镁行业生产规模,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一律关停。
4.区工信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10月底前,除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外,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全部取缔。加快型煤生产配送体系建设,10月20日前完成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企业的验收工作,满足今冬明春型煤推广需求。年底前完成4.5万吨型煤推广任务和22.5万吨硫份低于0.6%的优质低硫煤推广任务。
5.区工信局、环保局牵头,区质监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我区区域内禁止储存、销售和使用硫份高于0.8%的煤炭及其制品。
6.区环保局、发改局牵头,相关乡镇区负责,按照“应拆尽拆、非拆即改”的原则,完成建成区124台分散燃煤锅炉拆改工作,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业园区及其他乡镇区分散燃煤锅炉拆改任务。
7.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质监局配合,对重点用煤企业实行“限煤质、限煤量、限排放”三限管理,每批次煤质均进行检验,超标煤炭一律封存,不得燃用,并对企业实施顶格处罚。
8.区质监局牵头,区环保局、工信局配合,对城区所有用煤企业进行摸底并登记造册,实行煤质备案管理,审核每批次进煤手续及票据,建立企业煤质台帐,加大对煤质的抽检频次并记录在案。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煤质检测管理工作,严控高硫份劣质煤在城区的使用。
9.区工信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2014年年底提前完成上级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加大节能工作力度,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节能技改任务,2014年11月底前完成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的能量系统优化任务。
10.区住建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强力推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取缔农村使用粘土砖、推广使用免烧砖等节能建筑材料,以降低煤炭消费总量。自2014年1月1日起,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工业余热、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完成上级下达的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改造面积、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县级市住宅计量收费面积、建筑节能改造面积等工作任务。
(二)落实防控措施,严控扬尘污染
11.区住建局负责,对各类施工工地实行防尘承诺备案制。同时,建设单位安排专人负责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闭、覆盖、洒水作业以及车辆清洗作业等,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建筑工地扬尘监管责任按环保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到乡镇、村、街道和具体责任人,所有工地由专人24小时看管。不达标工地一律关闭。
12.国土、住建、发改、规划、环保局分别负责,制定重点部位和敏感区域周边新上的建设项目的抑尘标准,严格把关。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要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要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13.区住建局负责,制定我区建成区5家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关停、搬迁、改造工作方案。完成石家庄市三环内中瑞建材有限公司搅拌站的关停、搬迁、改造工作任务。
14.区环保局负责,区卫生局、工商局配合,新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取得环评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2014年年底前,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开展餐饮企业油烟在线监测试点工作。
15.区水务局牵头,相关乡镇区负责,10月底前全部关停辖区内滹沱河、磁河(木刀沟)流域内采砂场,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16.区城管局、公安局负责,进一步规范城区市政道路渣土运输秩序,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符合标准,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必须平槽装卸,苫盖严密,保证物料、渣土、垃圾等不露出不遗撒。所有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必须冲洗干净。对渣土车辆违法实施追溯执法,根据车辆逐车倒查施工源头,依法追溯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责任。渣土运输时间限定在20∶00-次日1∶00(高铁、高速、供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可办理特别通行证)。所有未实现全密闭的渣土车,一律不准进入城区内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渣土运输车一律停运。
17.区城管局负责,推行吸尘、洒水、清扫一体化作业,在洒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城区主干道每天洒水3次以上,每3天冲洗1次;次干道每天洒水3次,每5天冲洗1次。恶劣天气和重大活动增加洒水、冲洗次数,减少扬尘污染。进一步做好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工作,逐步提高机扫率,减少二次扬尘;2014年年底前对建成区内黄土裸露路段和地块进行绿化,争取全部实施硬化。
18.区交通局负责,加强机场路、307国道等重点路段扬尘治理,机械化清扫率达40%以上。
区交通局负责,区公安局配合,在机场路、307国道等重点路段开展联合治超,严查运输石灰、煤炭、矿渣、粉煤灰等易抛撒物品车辆的不覆盖、覆盖不严及道路遗撒等问题。
19.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严格环保执法监管,确保企业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达标排放,严控“工厂尘”。12月底前,通过对辖区内重点企业扬尘、粉尘污染综合治理,全部煤堆、灰堆、料堆实现严密覆盖、仓化或棚化,大幅降低扬尘、粉尘污染。电厂的大型煤堆安装视频监控设施,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物料运输、装卸、输送等环节建设防尘设施,防止扬尘飘散。
20.区公安局负责,城区主干道禁止大型货车通行。
21.区委农工委、区环保局牵头督导,各乡镇区属地负责,全面禁止焚烧秸秆(玉米皮),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
22.区城管局负责,严禁城区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全面取缔市区内露天炭火烧烤。
各乡镇区负责,严禁辖区内露天焚烧落叶、杂草、垃圾、废旧轮胎、废旧塑料等废弃物,确保禁烧监管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及村庄社区;全面取缔辖区内露天炭火烧烤。
23.区委农工委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
区农业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释化肥和提高化肥的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进农业新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积极开发推广缓释肥料新品种,抑制农业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三)加大淘汰力度,严控机动车尾气污染
24.区公安局负责非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区交通局负责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年内全部完成4241辆黄标车淘汰任务。
区公安局负责加大机动车尾气污染整治力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时段禁止“黄标车”、“无标车”在城区内道路上通行。推广安装电子环保标志,将尾气检测作为车辆安全检测的前置条件,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核发车辆安全检测合格标志;对未依法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新注册车辆达不到国Ⅳ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
25.区商务局、发改局负责,区工商局、质监局配合,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对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进行抽检,巩固治理成效。
26.区质监局、工商局负责,加强机动车燃料监管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料的违法行为。
27.区质监局、工商局负责,禁止销售国Ⅳ以下标准的机动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28.区公安局负责,实行网格化管理,优化城市交通,合理设置红绿灯,车流高峰时段,增加执勤警力,加强交通疏导,减少交通堵塞造成的污染;负责划定本辖区内的黄标车、无标车限行范围。
区环保局负责本辖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监管,严格环保标志的发放。
(四)加快实施减排工程,全面治理企业污染
29.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按时间节点完成上级下达的关于钢铁、水泥、电力、玻璃行业(四个行业)的脱硫、脱硝、除尘等任务。2015年起,监管火电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0mg/m3)。
30.区环保局牵头,区工信局、发改局配合,各乡镇区负责,全区中小型企业在2014年11月底前,完成7兆瓦以上燃煤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窑炉的除尘、脱硫治理,安装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控仪,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凡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一律关停。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综合整顿,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对环保手续不全的非法企业坚决予以取缔。
31.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对重点排放企业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实现在线监控,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32.区环保局、工信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建立和完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对标体系,争创行业主要能效、排污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标杆指标,在政策资金上积极支持对标和清洁生产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水泥、火电、钢铁、玻璃、铸造、焦化、陶瓷、化工等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运用节能减排倒逼机制和“对标”手段,促进企业实施技改,推动“三高”行业大幅减排。按照上级下达的任务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第二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33.区环保局负责,加强工业异味污染治理。加强环境监管,重点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是否严格落实环评及环评批复中异味治理措施,严防企业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或偷排偷放现象发生。对存在工业异味污染的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治理。愈期仍不能达标的,实施停产、限产措施,直至异味得到彻底治理,方可恢复生产。
34.区环保局负责, 11月底前完成河北德瑞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永泰柯瑞特化工有限公司2家企业的治理任务,年底前完成华药三废中心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任务。
(五)加快污染企业搬迁,优化空间布局
35.区工信局负责,区环保局配合,加快藁城市化肥总厂、藁城市化肥总厂磷酸铵分厂的搬迁工作进度,年底前完成石家庄昊普化工有限公司搬迁任务。制定2015-2017年建城区污染企业搬迁计划,出台搬迁支持政策,鼓励、引导污染企业加快搬迁改造。搬迁过程中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完成现有厂区污染物防泄漏和深度清理工作。
   (六)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绿化活动
36.区城管局负责,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单位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全年完成植树5万株任务。
37.区林业局负责,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绿化行动。全年完成植树280万株,造林4万亩任务。
(七)环保能力建设
38.区环保局负责,加大科技支撑,充分利用大气污染源解析结果,分析PM2.5、PM10等污染物的来源构成,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措施,编制藁城区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39.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区负责,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做到办公场所、人员、车辆、经费“四到位”。落实属地责任,强化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基层环保责任和工作力度。
40.区财政局、环保局、区编委办负责,在机构编制、财政投入等方面加大对环保工作的支持,配强环保队伍、加强硬件建设、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装备水平,打造兵强马壮、手段先进、保障有力的环保工作队伍。
41.区财政局负责进一步加大相关资金整合力度,大力支持大气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配套政策,不断创新资金保障和监管机制。
42.区环保局负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的通知》(石政办函〔2013〕146号)文件要求,学习“文安”模式,建立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和制度,提高能力建设水平,建立四级环保网格化监管体系和信息平台,深化和依靠网格化管理模式,提高监管水平,切实将“纵向畅通、横向责任明确”区、乡、村、企业四级环保监管网格体系落到实处,克服“看得见没人管,能管得看不见”的环保监管盲区,实现全覆盖、无缝隙监管。
43.区环保局、公安局负责,严格环保执法,提升监管能力,继续开展“利剑斩污”行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专项行动,对环保违法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和查处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有环保设备不运行、故意降低指标运行等恶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区环保局负责,加快创建重点大气污染控制区。以“粉尘治理全覆盖、绿化硬化全覆盖、排放治理全覆盖、环境卫生无死角”为刚性目标,2014年底前,完成我区城区重点大气污染控制区创建工作。
三、全力保障北京亚太经合组织会议期间空气质量
45.区大气办牵头,区有关部门配合,各乡镇区负责,按照石家庄市政府《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石家庄市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方案》(石政办函[2014]102号)和区政府《石家庄市藁城区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方案》(藁政办[2014]3号)文件要求,在实施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各项措施的基础上,严格落实上级规定的一般控制区域各项保障措施,会议期间如遇重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按照石家庄市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启动各项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有效保障会议期间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
四、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46.各乡镇区,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AB角工作制度,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预警信息第一时间通知到位。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通知所有涉及的下属企事业单位;各乡镇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通知辖区内所有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对通知不及时、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7.参与预警应急响的企事业单位负责,接到预警信息后,必须严格按照《预案》要求,将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执行到位。如因安全生产、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措施的企事业单位或部门,要在当日15:00前,书面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相关副指挥长审定,必要时可报指挥长审批同意,并交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8.区有关部门负责,预警应急响应启动后,第一时间派出督导组,深入参与应急响应的执行主体,对所负责的任务开展督导检查;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区应急响应各项措施落实工作的全面督导检查,同时负责督导检查区有关部门部门和各乡镇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负责落实预警期间工作中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督查检查。对预警期间工作进行考核问责,对应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9.区工信局负责督导、协调通讯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响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50.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在Ⅱ级以上预警时,向石家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报我区车辆限行信息。
51.区委宣传部负责,联系区级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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