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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市藁城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7-08    责任编辑:提案科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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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公文信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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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发改建议字〔2024〕第3号

 

石家庄市藁城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耿辉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政府职能部门服务理念

1.2022年,我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全省率先上线运行“AI智能审批和智能提醒督办系统”,实现了政务服务从人工审批到智能审批的转变,实现了办理时间从小时到分的突破,同时不断拓展智能审批范围,目前已将小餐饮、小作坊等17个高频事项已纳入智能审批应用。2023年成功研发了智能录入系统和智能申报系统,单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业务,办理平均时长由15分钟减少到1.5分钟,压减比例达90%。实现第一批13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聚焦饭店、药店、美发店、汽车修理厂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37个经营业态,围绕企业设立变更、生产经营、注销等全链条的审批事项,推出涉企“一件事一次办”,通过并联审批、集成办理方式,只需提交一次材料、一次即可办成,申请材料由1309个缩减到752个,压减比例达43%,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减70%。

2.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业人员,以服务企业、服务发展为工作主线,搭建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局长进大厅”工作。组织区直有关部门、乡镇、村政务开展政务服务礼仪、业务培训,各进驻单位对本单位进驻人员每月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综合素质。

二、继续深化对企业检查指导规范化、制度化

1.我区住建、应急、环保、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规范执法各项规定,按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要求,结合政策意见、行业标准等监管细则,执行入企检查审批报告制度,严禁随意执法。同时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运用“风险+信用”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采用联合执法检查方式,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严格履行执法告知制度,实施执法检查,除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外,将执法检查内容、法律依据等事项提前告知企业,引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于企业自查发现正在整改的问题不再立案处罚。

3.我区不具备发布减停产、停业行政命令和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的权限,均是按照市级发布的行政命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级别,执行减排措施。通过提醒、建议、整改通知、复查、约谈、回访等多种形式进行柔性监督执法,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对情节轻微、质量安全危害性小的违规行为,采用批评教育为主,督促立即整改,不实施行政处罚。

4.按照2023年藁城区“月评最差窗口、季评最差部门”活动工作安排》的工作要求,选取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紧密关联,直接同群众打交道、管钱管物管事管人的32个乡镇部门122个重点岗位,每月选取企业、项目单位、镇村干部等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对排名落后的,媒体进行曝光,对连续落后的,利用约谈、调整岗位等方式处理,进一步提升乡镇部门工作质效和服务水平。2023年开展活动8次,约谈相关责任人72人次,2次集中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和巡视巡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查处一案、曝光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作用,推动全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努力营造山清水秀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通过税企联建活动,搭建起税企党建合作平台,加强税企之间的交流严格执行常态化公示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严格落实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涉及进口税收、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知晓政策、运用政策,享受到政策红利。

2.积极推进“信易贷”工作,吸引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入驻“信易贷”平台,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加快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引导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授权签署,方便金融机构查询贷款意向企业信用信息,降低尽职调查成本,缩短放款时间,降低融资难度。

四、鼓励实体门店多元化经营

1.《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户外宣传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促销活动物品内容设置、时间设置有明确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商户,提前一个工作日,仅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区城管局便民服务大厅填写《藁城区户外活动备案表》,由区城管局将《藁城区户外活动统计台账》上报市城管局备案后即可进行。

2.开展促销、开业的企业和商户自行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维护好门前秩序,落实好消防安全、道路交通秩序等有关要求,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同时,由区城管局负责监管与指导,与企业商户共同保障活动平稳有序地开展。

五、严厉打击干扰经济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针对职业业打假行为,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着重对认定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认定处置等事项进行了规范。目前,该意见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待该意见正式执行后,我区将认真贯彻落实,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积极协调处理,对恶意职业打假行为进行甄别处置。同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在职责范围内对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督促经营者自查,自行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商品质量,减少投诉举报。

附件:恶意投诉举报建议说明。

 

 

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6日

                      

领导签发:董宏波

联系人及电话:石少鹏  88160713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

 

 

 

附件:恶意投诉举报建议说明

 

恶意投诉举报建议说明

 

2024年1月5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征求《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其中指出:基本原则是:认定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购买的商品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甄别。处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问题导向,倡导诚实信用,实施分类指导。鼓励公益性打假、举报行为,规范和有效应对影响营商环境的职业投诉举报行为,严厉打击职业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滥用投诉举报权等行为。

一、依法依规处置投诉举报

(一)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对投诉进行调解处理应当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不得强制进行调解。对当事人不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的投诉争议,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二)严格遵守调解程序。对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投诉的,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投诉进行调解,保障当事人权利,依法制作调解书或按规定终止调解,严防出现程序性瑕疵。

(三)做好诉转案工作。对投诉是否进入调解程序、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等不免除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对于投诉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得“以调代罚”。

(四)依法核查举报线索。对于恶意举报的,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核查,依法处置。

(五)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依法落实举报奖励规定,对判定为恶意举报的,原则上不予奖励,但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除外。

(六)落实投诉举报案件归档制度。处理结束时,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及视音频资料及时归档保存。案件档案应当包括(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送达回证以及信件邮寄等材料,做到一案一档。

二、综合判定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

(一)判断投诉举报是否存在恶意或不正当目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

2.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3.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的;

4.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

5.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6.《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为虚假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

7.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8.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索赔和不实举报的;

9.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

符合上述第 1 至 7 项规定之一的,由处理投诉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投诉举报个案的具体情形综合判定。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索赔和不实举报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

(二)对滥用投诉、恶意举报行为的认定,应当与一般消费者投诉、举报进行区分。“吹哨人”、内部举报人和一般消费者提起的举报,不属于恶意举报行为。

三、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通过行政指导、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着力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类制度标准,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督促市场主体知法守法、诚信自律,营造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对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平台,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培训教育,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市场主体加强内部管理,把好进货查验关、广告宣传关,提升守法经营的意识和水平,避免在标识标签、广告宣传、营销促销等方面出现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

( 三)引导增强防范意识。注重引导市场主体加强技术防范,强化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无死角”监控。在投诉举报处置过程中要主动告知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处理程序并不会因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而终止。如涉嫌存在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手段,以及长期多次进行不实举报,以不再骚扰企业正常经营为要挟,要求企业支付一定“好处费”等行为,建议其主动收集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提高应对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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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家庄市藁城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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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公文信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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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发改建议字〔2024〕第3号

 

石家庄市藁城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次会议第104号建议的答复

 

耿辉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强化政府职能部门服务理念

1.2022年,我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全省率先上线运行“AI智能审批和智能提醒督办系统”,实现了政务服务从人工审批到智能审批的转变,实现了办理时间从小时到分的突破,同时不断拓展智能审批范围,目前已将小餐饮、小作坊等17个高频事项已纳入智能审批应用。2023年成功研发了智能录入系统和智能申报系统,单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业务,办理平均时长由15分钟减少到1.5分钟,压减比例达90%。实现第一批13项高频、面广、问题多的“一件事”高效办理,聚焦饭店、药店、美发店、汽车修理厂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37个经营业态,围绕企业设立变更、生产经营、注销等全链条的审批事项,推出涉企“一件事一次办”,通过并联审批、集成办理方式,只需提交一次材料、一次即可办成,申请材料由1309个缩减到752个,压减比例达43%,办理时限较法定时限压减70%。

2.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服务中心,配备专业人员,以服务企业、服务发展为工作主线,搭建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局长进大厅”工作。组织区直有关部门、乡镇、村政务开展政务服务礼仪、业务培训,各进驻单位对本单位进驻人员每月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综合素质。

二、继续深化对企业检查指导规范化、制度化

1.我区住建、应急、环保、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规范执法各项规定,按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要求,结合政策意见、行业标准等监管细则,执行入企检查审批报告制度,严禁随意执法。同时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运用“风险+信用”合理确定检查比例和频次,采用联合执法检查方式,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严格履行执法告知制度,实施执法检查,除暗查暗访、突击检查外,将执法检查内容、法律依据等事项提前告知企业,引导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于企业自查发现正在整改的问题不再立案处罚。

3.我区不具备发布减停产、停业行政命令和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的权限,均是按照市级发布的行政命令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级别,执行减排措施。通过提醒、建议、整改通知、复查、约谈、回访等多种形式进行柔性监督执法,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对情节轻微、质量安全危害性小的违规行为,采用批评教育为主,督促立即整改,不实施行政处罚。

4.按照2023年藁城区“月评最差窗口、季评最差部门”活动工作安排》的工作要求,选取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紧密关联,直接同群众打交道、管钱管物管事管人的32个乡镇部门122个重点岗位,每月选取企业、项目单位、镇村干部等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评议,对排名落后的,媒体进行曝光,对连续落后的,利用约谈、调整岗位等方式处理,进一步提升乡镇部门工作质效和服务水平。2023年开展活动8次,约谈相关责任人72人次,2次集中通报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和巡视巡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切实查处一案、曝光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作用,推动全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努力营造山清水秀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通过税企联建活动,搭建起税企党建合作平台,加强税企之间的交流严格执行常态化公示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严格落实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涉及进口税收、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优惠,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知晓政策、运用政策,享受到政策红利。

2.积极推进“信易贷”工作,吸引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入驻“信易贷”平台,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加快开展融资信用服务,引导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进行授权签署,方便金融机构查询贷款意向企业信用信息,降低尽职调查成本,缩短放款时间,降低融资难度。

四、鼓励实体门店多元化经营

1.《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户外宣传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关于促销活动物品内容设置、时间设置有明确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商户,提前一个工作日,仅需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区城管局便民服务大厅填写《藁城区户外活动备案表》,由区城管局将《藁城区户外活动统计台账》上报市城管局备案后即可进行。

2.开展促销、开业的企业和商户自行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维护好门前秩序,落实好消防安全、道路交通秩序等有关要求,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同时,由区城管局负责监管与指导,与企业商户共同保障活动平稳有序地开展。

五、严厉打击干扰经济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针对职业业打假行为,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着重对认定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认定处置等事项进行了规范。目前,该意见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待该意见正式执行后,我区将认真贯彻落实,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积极协调处理,对恶意职业打假行为进行甄别处置。同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在职责范围内对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督促经营者自查,自行规范经营行为,提高商品质量,减少投诉举报。

附件:恶意投诉举报建议说明。

 

 

藁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6日

                      

领导签发:董宏波

联系人及电话:石少鹏  88160713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

 

 

 

附件:恶意投诉举报建议说明

 

恶意投诉举报建议说明

 

2024年1月5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征求《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其中指出:基本原则是:认定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购买的商品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甄别。处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突出问题导向,倡导诚实信用,实施分类指导。鼓励公益性打假、举报行为,规范和有效应对影响营商环境的职业投诉举报行为,严厉打击职业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的涉嫌敲诈勒索、诈骗、滥用投诉举报权等行为。

一、依法依规处置投诉举报

(一)坚持调解自愿原则。对投诉进行调解处理应当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调解的,不得强制进行调解。对当事人不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的投诉争议,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二)严格遵守调解程序。对双方当事人同意采取调解方式处理投诉的,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投诉进行调解,保障当事人权利,依法制作调解书或按规定终止调解,严防出现程序性瑕疵。

(三)做好诉转案工作。对投诉是否进入调解程序、调解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等不免除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对于投诉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得“以调代罚”。

(四)依法核查举报线索。对于恶意举报的,应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核查,依法处置。

(五)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依法落实举报奖励规定,对判定为恶意举报的,原则上不予奖励,但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除外。

(六)落实投诉举报案件归档制度。处理结束时,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及视音频资料及时归档保存。案件档案应当包括(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照片、送达回证以及信件邮寄等材料,做到一案一档。

二、综合判定恶意投诉、恶意举报行为

(一)判断投诉举报是否存在恶意或不正当目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购买、使用商品的数量或者接受服务的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

2.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

3.因购买商品或服务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务的;

4.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

5.未因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

6.《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所要求提供的投诉人基本信息为虚假的,如不同投诉人使用同一手机号码、同一地址等;

7.不配合办案单位核实验证身份信息以及无法提供消费关系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

8.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索赔和不实举报的;

9.其他符合以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恶意投诉举报特征的行为。

符合上述第 1 至 7 项规定之一的,由处理投诉举报的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投诉举报个案的具体情形综合判定。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索赔和不实举报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直接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

(二)对滥用投诉、恶意举报行为的认定,应当与一般消费者投诉、举报进行区分。“吹哨人”、内部举报人和一般消费者提起的举报,不属于恶意举报行为。

三、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通过行政指导、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着力督促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类制度标准,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督促市场主体知法守法、诚信自律,营造规范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强化普法宣传教育。对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平台,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律培训教育,加强行政指导,督促市场主体加强内部管理,把好进货查验关、广告宣传关,提升守法经营的意识和水平,避免在标识标签、广告宣传、营销促销等方面出现常见易发的违法行为。

( 三)引导增强防范意识。注重引导市场主体加强技术防范,强化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无死角”监控。在投诉举报处置过程中要主动告知被投诉举报人依法处理程序并不会因投诉举报人撤回投诉举报而终止。如涉嫌存在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手段,以及长期多次进行不实举报,以不再骚扰企业正常经营为要挟,要求企业支付一定“好处费”等行为,建议其主动收集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提高应对的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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