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藁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石家庄市藁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石家庄市藁城区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全面建立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确保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注重社会公平;坚持政府主导,结合城乡居民意愿,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 具有藁城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部队服役人员、监狱服刑人员在服役和服刑期间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保险费的缴纳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第五条 缴费档次依据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以前年度社会养老保险费由个人全部负担,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七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分担。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所资助资金全部记入被资助人个人账户。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基金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统筹。
第十条 区社会保障局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担保、平调、侵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增强基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全区实行统一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10元,其中,中央财政支付中央基础养老金7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支付省级基础养老金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藁城区财政支付县级基础养老金35元。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支付,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计发月数(139)。
第十六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及石家庄市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及时调整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七条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群,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第六章 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八条 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并按规定缴纳保费的参保人,次月起领取养老金。因乡镇、村或个人等原因上报不及时的,上报后次月领取养老金。
制度实施时,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后,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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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5年08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