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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藁城区民宗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实施依据 | 检查对象涉企数量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联合检查部门 |
| 1 | 藁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全区清真企业标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加工、制作、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各单位内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清真专柜、清真车间,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工商、卫生、经济贸易、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监督工作。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给予批复。未取得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营业执照。第九条 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识牌由省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制,由核发部门年检。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不得私自转让或出售。 |
清真食品企业 10 | 2 | 现场检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