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梅花镇人民政府罚没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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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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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主体 |
罚款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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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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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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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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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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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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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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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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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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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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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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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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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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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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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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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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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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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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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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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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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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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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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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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
《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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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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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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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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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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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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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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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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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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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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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正)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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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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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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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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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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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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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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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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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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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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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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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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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广告的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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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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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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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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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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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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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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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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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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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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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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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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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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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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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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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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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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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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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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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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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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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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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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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14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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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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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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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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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或每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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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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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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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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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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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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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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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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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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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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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违反条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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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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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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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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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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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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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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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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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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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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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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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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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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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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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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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违反天宽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处200元以下罚款或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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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8号)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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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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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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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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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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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8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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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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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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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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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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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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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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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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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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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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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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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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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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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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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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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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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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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以树承重;踩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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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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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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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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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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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二十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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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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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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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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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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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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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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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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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三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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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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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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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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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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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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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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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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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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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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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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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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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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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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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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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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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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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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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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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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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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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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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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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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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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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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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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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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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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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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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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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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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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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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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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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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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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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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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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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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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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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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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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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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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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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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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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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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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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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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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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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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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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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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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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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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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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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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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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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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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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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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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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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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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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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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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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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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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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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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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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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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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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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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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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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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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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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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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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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经营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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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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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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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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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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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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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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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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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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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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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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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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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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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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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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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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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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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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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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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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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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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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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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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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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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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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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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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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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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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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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手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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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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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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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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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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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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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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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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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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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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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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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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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限期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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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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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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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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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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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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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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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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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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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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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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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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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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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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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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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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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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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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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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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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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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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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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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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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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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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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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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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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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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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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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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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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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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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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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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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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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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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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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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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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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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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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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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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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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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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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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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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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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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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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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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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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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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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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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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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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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二)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梅花镇(三)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五)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六)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七)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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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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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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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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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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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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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不同情节,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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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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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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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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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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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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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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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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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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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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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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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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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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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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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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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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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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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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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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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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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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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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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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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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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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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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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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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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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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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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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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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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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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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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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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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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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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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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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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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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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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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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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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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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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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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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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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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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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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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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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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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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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
|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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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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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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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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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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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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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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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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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
|
梅花镇
|
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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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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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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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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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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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节轻重处0/五千元/一万元/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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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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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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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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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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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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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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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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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用地范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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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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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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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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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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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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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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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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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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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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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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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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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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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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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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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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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
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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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
65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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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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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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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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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梅花镇
|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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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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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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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
|
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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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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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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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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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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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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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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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
|
梅花镇
|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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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
|
梅花镇
|
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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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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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
梅花镇
|
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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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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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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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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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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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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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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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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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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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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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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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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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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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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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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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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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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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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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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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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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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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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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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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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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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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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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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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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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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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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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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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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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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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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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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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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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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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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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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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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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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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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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药品、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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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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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
梅花镇
|
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梅花镇
|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对拒绝监督的;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梅花镇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
梅花镇
|
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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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
|
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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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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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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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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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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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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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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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盗伐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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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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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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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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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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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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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
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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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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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
|
梅花镇
|
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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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违反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
梅花镇
|
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
梅花镇
|
情节较轻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
梅花镇
|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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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
梅花镇
|
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
|
梅花镇
|
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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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梅花镇
|
|
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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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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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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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梅花镇
|
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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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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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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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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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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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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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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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82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梅花镇
|
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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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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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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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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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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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梅花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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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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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84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梅花镇
|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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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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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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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
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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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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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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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
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令第709号)七十二条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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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梅花镇
|
|
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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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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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梅花镇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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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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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
89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梅花镇
|
责令缴纳复垦费,可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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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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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梅花镇
|
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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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91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梅花镇
|
罚款
|
|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92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梅花镇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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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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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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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
梅花镇
|
罚款
|
|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94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査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梅花镇
|
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
|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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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梅花镇
|
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96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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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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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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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梅花镇
|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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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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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采出的矿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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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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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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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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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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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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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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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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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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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 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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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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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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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
《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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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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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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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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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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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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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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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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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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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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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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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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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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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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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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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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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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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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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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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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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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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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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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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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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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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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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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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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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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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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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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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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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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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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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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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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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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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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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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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件迁建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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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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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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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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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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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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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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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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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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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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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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