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部署,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有关规定,2020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
2020年5月6日至5月15日(法定节假日不休),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二、申请受理地点
石家庄市藁城区医疗保障局109房间
联系电话:88045443
三、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证照齐全,独立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员具备相应资质,有稳定的执业场所,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遵守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价格政策,积极配合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自愿接受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谈判价格。
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信息化管理,有药品及(或)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现金管理及收费票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业务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有相应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申请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电子病历系统。
7、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2、依法设立,独立设置,证照齐全,人员具有相应资质,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3、有稳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及时供应医疗保障用药的能力,能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
4、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卫食健字号、国食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得摆放或经营食品、日用百货、健身器材、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5、单位及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6、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药服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统筹区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7、有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信息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药品进销存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账,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积极配合信息化建设。
8、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愿意承担本统筹区医疗保障服务,可根据医疗保障医药服务的需要和条件,以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提出定点申请,需向经办机构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应提供的材料
1、承诺书。
2、申请表:《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需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具的相关批准资料等复印件。
4、科室设置一览表。
5、医疗机构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医用设备清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及医用设备有关证书复印件。
7、服务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1、承诺书。
2、《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2019年12月1日以后成立的零售药店可不提供)、《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4、零售药店职工花名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5、零售药店平面布局图,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6、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
五、 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资格:
(一)因违法违规情节严重被吊销(撤销)证照未满3年或主管部门正在进行调查的。
(二)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或其他信用管理部门纳入不诚信记录的。
(三)采取瞒报、虚构、篡改申请资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医药机构资格未满3年的。
(四)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未满2年的。
(五)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主体的多家医药机构,任意一家医药机构因违规违约被经办机构解除协议未满1年的。
(六)医药机构未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相关申请表格可在附件中进行下载,请严格依照文件要求准备材料,并依照“材料清单”顺序,组织、排列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五、注意事项
请申请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现场考察工作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情况,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
石家庄市藁城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0日